|
|
资讯·动态 政务之窗 新房·新盘 楼市地图 二手房 租房 装修家居 建材商城 业主社区 装修社区 房产社区 【二手房租售信息 】 |
| 葫房搜索: |
|
| 首页 >> 资讯中心 >> 购房顾问 |
| 虽付定金但未曾签约 买卖不成须退款 |
| 日期:2007-12-26 15:26:37 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
为买房付订金 没签成合同 房被他人买走 法官提示——— 韩某因要去外地结婚,故想把自己在北京买的一套一居室卖掉。经朋友王某介绍,李某表示想购买此房。于是,韩某便将房屋的有关材料及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传真给了李某,并要求李某将1万元存入韩某指定的账户内。 收到传真次日,李某便往韩某指定的账户内汇了1万元,此后两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韩某也把房子卖给了他人。由于韩某拒绝返还1万元,李某起诉了韩某。 庭审中韩某表示,自己是请王某帮助卖房,王某告诉他,李某交的1万元是订金,如果一个月内李某不付清房屋全款,这1万元可以不退。韩某认为,李某往其指定账户内汇入1万元后的一个月内,并未付清房屋全款,所以他才将房屋另售他人,而李某要求其退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韩某返还李某1万元。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时霈法官: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与韩某虽然有买卖房屋的意向,且李某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韩某支付了1万元订金,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现韩某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而非李某,故韩某取得李某交付的1万元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 另外,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打印】【关闭】 |
| ■ 网友评论: | ■ 发表评论: | |
葫芦岛房地产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葫芦岛房地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葫芦岛房地产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葫芦岛房地产网”,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葫芦岛房地产网”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葫芦岛房地产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葫芦岛房地产网联系。 |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意见与建议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指南 | 插件下载 |
| 本站网址:www.hldhouse.com www.hldfdc.com www.huludaohouse.com www.hldhouse.net www.hldhome.com www.hldhouse.cn |
|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装修家居 葫芦岛建材装饰 葫芦岛装饰网 葫芦岛房地产 葫芦岛团购 | ||
![]() |
Copyright © 2003-2008 HLDhouse.com | |
| 主办:辽宁领域传媒有限公司·葫芦岛运营中心 | ||
| 电子邮箱 E-mail:hldhouse[a]lingyumedia.com(发信时请将[a]替换为@) | ||
| QQ群①:33132437 ②:13396770 ③:48069914 | ||
| ICP证:辽B-2-4-20050146 | ||